单选题 2004年王某死亡,对所遗财产并未订立遗嘱。王某有二子一女,长子(2002年死亡)生孙甲(2003年死亡),甲遗有曾孙乙;次子戊(2001年死亡)早年再婚后有一继女丙;女儿(1999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乙、丁认为丙系继女,无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人有权继承王某遗产?(  )
   A.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乙、丁能继承,丙不能
   D.丙、丁能继承,乙不能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因此,曾孙乙有权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丙系王某次子戊的继女,根据上述规定,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丁系王某之女的养子,根据上述规定,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