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餐饮。在外地工作的王乙知道此事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兄弟感情不错,担心打官司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某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对此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______
  •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 B.李某先前的退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退出便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 C.在本案审理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但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由人民法院准许
  •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81条,有独立请求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应在案件审理终结前,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C选项正确,应当选。需要指出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退出本诉对本诉的审理没有影响,其退出之后仍然可以再次参加本诉的审理,只要符合上述时间要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