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5×100%=15(万元)
(3)职工福利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0-3000×14%=3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3000×2.5%=15(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60万元(3000×2%),不用调整。职工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0=45(万元)
(4)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75]=3.75(万元)
(5)车辆属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2.8×(1-5%)÷4×(8÷12)=8.36(万元)
(6)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50%=34(万元)
(7)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若不能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可以按照收入的15%确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15%=36(万元)
(8)2017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1700-2114.25-386.14-600-500-400+312+457+48-15+45-3.75-8.36-36-34=8464.5(万元)
(9)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对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当期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8464.5+360)×25%×[360÷(8464.5+360)]=90(万元)已在甲国缴纳360×27.5%=99(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9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0)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实际补缴企业所得税=(8464.5+360)×25%-90-1957.25=158.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