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9月10日,常某(2007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刑满释放)伙同其子常小小(1996年出生,某中学高三学生),潜至该中学财务处,盗窃现金20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常某及其子常小小。2013年9月14日上午7时,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二人并对二人单独、个别讯问。讯问持续至2013年9月15日9时30分。经讯问,二人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二人均拒绝委托。公安机关遂于讯问结束后立即对二人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于2012年9月16日11时分别送交看守所和少管所羁押。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遂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认为,常小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决定对常小小附条件不起诉。
[问题]
问答题 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有以下违法行为:①传唤时间超出24小时法定时限;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常小小指定辩护律师;③公安机关讯问常小小,应当通知其他成年家属等到场;④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后24小时内未将犯罪嫌疑人及时送看守所和少管所羁押;⑤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出了7天的法定时限。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检察院对二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不合法。对于常某,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予以逮捕。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常小小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而提出异议,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检察院对常小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在考验期间内发现常小小在2013年7月,还涉嫌盗窃其同学手机一部(价值5000元),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常小小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该中学认为检察院对常小小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有哪些救济途径?
【正确答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叶某(1990年12月23日出生)、周某(日本国籍,1990年1月17日出生)、钟某(1996年11月2日出生),三人都居住在甲市甲区。2014年3月9日,三人吃完饭后,叶某提出“弄点钱花”,周某、钟某同意。当晚,三人驾车在通往甲市乙区的路上,在叶某的指挥下将女青年陆某劫持到车上,在汽车朝甲市乙区开去的途中三人轮流殴打陆某,到达甲市乙区半小时后,陆某将其手机、金项链及现金等交予叶某等三人。甲市乙区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归案,后经甲市乙区检察院向甲市乙区法院提起公诉,但是甲市乙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在审理范围,故将此案移送甲市甲区法院;甲市甲区法院认为此案被告人周某为外国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将此案移送甲市人民法院审理。甲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在普通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院长为了锻炼刚从甲市乙区检察院调入的刘某,便将此案交予刘某,刘某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曾参与审查起诉的,于是以此为由向法院院长提出回避,但是当时刑庭人手不够,院长没有批准其回避。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提出刘某态度太强硬,要求其回避;被告人周某提出,刘某曾接受本案受害人陆某的宴请,要求其回避;钟某提出,刘某曾在审查起诉时讯问过自己,要求其回避。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均被刘某以“我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进行审理”的理由当庭驳回,并告知其不得复议。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正确答案】1.本案应由少年法庭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本案中,钟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且钟某为此案的主犯,所以此案应由少年法庭审理。因此全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2.本案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向甲市甲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本案的犯罪行为持续在甲区、乙区,可以说甲区、乙区都是犯罪地。至于本案应由甲区法院还是乙区法院管辖,应该是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审理,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不应向甲市甲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3.甲市甲区法院不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将外国人犯罪案件归由基层法院管辖,而本案属于一般的抢劫罪,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故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法院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应自行移送。 4.院长不批准刘某的自行回避申请是错误的。因为刘某属于《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的“参与过本案审查起诉工作的检查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应当批准其回避。 5.对周某提出回避申请的当庭驳回并告知不得复议是错误的。周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属于《刑诉解释》第24条“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当事人在接到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对刘某提出回避申请的当庭驳回并告知不得复议是错误的。叶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属于《刑诉解释》第25条“参与过本案审查起诉工作的检查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当事人在接到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对于刘某的回避不应当由刘某自己作出。因为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作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