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把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18万元,同时甲朋友丙以其价值10万元的汽车提供担保,朋友丁提供保证担保,若上述担保权利均成立,则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乙应如何行使权利,实现债权?______
  • A.乙应先就甲的房屋实现其担保物权
  • B.乙应先就丙的汽车和甲的房屋实现其担保物权
  • C.丁在乙未就丙的汽车实现其抵押权之前享有抗辩权
  • D.若乙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则乙就剩余的8万元有权选择向丙或丁主张担保物权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混合担保 [解析] 本题涉及混合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当事人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作出约定时,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此处延伸,《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改变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债务人甲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债权人乙应当先就该房屋实现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在乙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之前,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如果没有债务人甲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物保,则丙、丁的地位平等,应当对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