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10000吨钢材,分两批交付,分别在7、8月发货。6月份市场上钢材供不应求,价格提高。丙公司急需钢材,遂找到甲公司,要求以高价买下甲库存5000吨钢材,并约定即时付款。甲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7月初发货完毕。7月,乙公司催着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声称货源紧张,无法按期供货,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甲公司已经将钢材转卖给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
问答题     丙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这批钢材?
 
【正确答案】丙公司有权占有这批钢材。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丙公司占有钢材是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钢材交付后,丙公司获得对这批钢材的所有权,故丙公司对这批钢材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公司能否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5000吨钢材的占有?
 
【正确答案】乙公司不能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5千吨钢材的占有。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该工队承包了某大学的地下管道铺设工程,在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上,挖了一条1米深的大沟,准备安装地下管道,施工队在开挖处的路段上,竖立了一个木牌,上写“此处施工,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一天晚上,张三骑车路过此处,因没有看见禁止通行的木牌而掉进沟里。后经他人相救送往医院,经查,张三左臂骨折以及其他部位的擦伤,共花医疗费749元,被迫休息1个月。张三找到施工队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张三即以施工队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施工队赔偿医药费749元、自行车修理费60元、误工补助费610元,并承担本案起诉费。
    施工队辩称:在道路上挖沟进行施工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开挖处也设立了标志。张三掉进沟里纯系他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施工队没有过错,也不应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这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的案件,法院应判决被告某施工队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由如下。 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某施工队在道路上施工挖沟时,只在沟前竖立了一个小木牌,这种做法在白天还起一定作用,但是在晚上或者有雾的情况下,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更不要说安全保护作用。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施工队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施工队以自己设立了标志为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②至于施工队说张三系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以及施工队没有过错问题。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说,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施工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也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应判决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