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李铭等十位同志参加××考察活动的请示报告×财发〔2013〕05号
省外办: 根据你办《关于组织××省第九届对外交流考察活动的通知》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推荐李铭等10位同志参加××考察活动,名单附后: ××行 郭成青 高级会计师 ××所 李铭 所长………………报告当否,请批示。××市财政局2013年2月10日______
(1)标题中“请示报告”矛盾,应去掉“报告”;
(2)发文号不应加“0”,改为B财发〔2013〕5号;
(3)主送机关简称不对,应为“BB省”;
(4)名单中应将“李铭”提前;
(5)推荐人员应先写名字,后注明单位和职称;
(6)结尾应改为“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7)发文时间应大写:二零一三年二月十日;
(8)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