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盗窃一辆汽车,驾驶途中被发现,甲跳下车逃走,乙单独驾车摆脱抓捕。第二日乙将车销赃得款4万元,分给甲2万元,而该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后来甲被抓获归案,乙仍然在逃。法院应当认定甲的犯罪金额为(    )。
   A.2万元
   B.4万元
   C.8万元
   D.16万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因此,被窃取财物应该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本案中的盗窃数额是1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甲乙两人都应对全部的盗窃数额负责,两人都以盗窃16万元计。本题应选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