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5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幸存的1台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若约定有此条款,该条款无效,且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对于数控机床,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即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