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汪某从齐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行动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为走私车,予以没收。汪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汪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 B.齐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 C.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D.省公安厅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省公安厅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市公安局为被告。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齐某作为本案汽车的卖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当由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