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6.甲公司邀请一歌手乙演唱,约定先付1万元歌手乙才登台演出。这1万元还未付时,歌手乙突生重病,且难以在约定的日期登台演出。则(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本题表述中,歌手乙难以按时登台演出,可以认定为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基于此,先履行方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见,选A项。演出属于本人亲自为之的事务,不能代理,故不选B项。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先中止、后解除合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故不选C项。乙无权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为突生重病不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突生重病是主观因素。可见,不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