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D.是效力未定行为
A
B
C
D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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