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2015年6月25日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乙公司以一台设备进行投资,该台设备的原价为84万元,已计提折旧24.93万元,投资双方经协商确认的价值为65万元,设备投资当日公允价值为60万元。投资后,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20%。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由于乙公司设备投资而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为( )万元。
40
84
59.07
60
解析:甲公司由于乙公司设备投资而应确认的实收资本的金额为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200×2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