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王三、王四兄弟俩为一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他们的表妹李五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一间房屋应当归其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李五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错误
【答案解析】[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题中,李五对王三、王四争议的房屋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本题判断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