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9 月,A 市税务局对甲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甲公司收到已被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20 份,税额合计 1000 万元。经税务局核实,上述发票所涉货物款项甲公司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打款,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相关货物入库资料等均齐全无误。税务局检查组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证实甲公司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甲公司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A 市税务局作出向甲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合计 1000 万元的决定。
现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接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请回答下列问题:
1.若甲公司认为其基于真实经济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不应由甲公司承担补缴税款 1000 万元的责任。对 A 市税务局的决定不服,在未缴纳税款 1000 万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请税务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简述理由。
2.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甲公司对收到已被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正确的处理方式?
3.若甲公司按照税务机关决定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1000 万元,税务机关针对该笔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是否构成逃税?简述理由。
4.若甲公司按照税务机关决定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1000 万元,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则该补缴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简述理由。
2.甲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税务处理如下:(1)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3.(1)不征收滞纳金。理由:甲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2)不构成逃税。理由: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4.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补缴的税款是增值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