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说明了西周时期开始的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多指刑法和刑罚,是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
(一) 礼、刑二种手段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行。”
(二) 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三) 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西周时期的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 “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