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4年4月2日,甲和乙因经济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双方曾在庭外进行谈判磋商,在谈判的过程中,乙私自录下了双方的谈话内容,其中涉及一些案件争议的事实。后来乙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主张某些事实已经通过录音得到对方的认可,构成自认。法院对此证据应如何处理?( )
A.私自录音的证据不合法,因此应当被排除
B.私自录音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采纳
C.录音如果能证明甲亲口承认的事实,则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可以被采纳
D.法院不能以该录音为依据认定事实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是一个融合了多个知识点的复合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录音证据资料的合法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本案中的录音是对双方民事活动内容记载,不涉及侵犯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证据是合法的。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为该录音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在对方当事人和解时作出的,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以该录音资料为依据认定对被偷录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应选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