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了债务人辽河公司的破产申请。2014年2月8日,辽河公司偿还了辽西公司的已到期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辽河公司的上述偿债行为不可撤销
  • B.若辽河公司的偿债行为使得公司信誉上升,股票上涨大获收益,则上述偿债行为有效
  • C.若上述债务于2013年1月1日到期并清偿,则该清偿行为不可撤销
  • D.若辽河公司对辽西公司的偿债行为是在2013年9月15日进行的,而辽西公司的债权应在2014年3月1日到期,则该行为不可撤销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A项辽河公司的偿债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撤销,所以A项错误。B项辽河公司的该偿债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偿债行为有效,所以B项正确。C项的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之外,是有效行为,所以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D项的提前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6个月之外,且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该行为有效,不可撤销。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