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专利权的垄断特征。
【正确答案】长期以来,“垄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不道德甚至不合法的行为。一些国家专门制定反垄断法,限制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行为。但是,依照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与这些垄断行为有本质的区别。这些垄断多是单纯为追逐私利,但是专利法所授予的垄断权,从其终极目的看是为了公共利益。西方有的国家在19世纪废除了专利法之后,在20世纪再度恢复实施专利法。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专利权对于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的积极意义。在现代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中,不仅包括有授予发明人以权利的内容,同时还有兼顾公众利益的内容。考虑到促进社会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因素,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反映了专利法的促进技术进步并兼顾公众利益的立法宗旨。现代专利法立法宗旨的演变与20世纪初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向义务本位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专利法实际上是兼顾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典范。
   从专利法所授予的垄断性权利内容看,专利法中所规定的垄断并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而仅仅限于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首先,专利法绝不限制技术的传播,相反还有助于技术的广泛传播。各国的专利制度中都有相应的公告程序。通过公告程序公众可以自由地了解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其次,专利制度绝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即使研究开发中需要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人的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而实施专利技术。他人在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从事改进发明,专利法并不禁止。可见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其垄断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应该说这种垄断效力不足以妨害公共利益。
   专利权的垄断也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垄断。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是一种对于作品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是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但是这些“使用”各有其自身的含义。传统的作品其功能在于赏心悦目,因而其使用也是一种非实用目的的使用,或者进一步讲是对构成作品的各类符号,如文字、色彩、线条等的集合的使用。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实用和非实用”的划分正是以此为基础提出的。商标作为商品的一种标记,其使用固然涉及符号,但其目的确是要在特定商品与特定标记之间建立起联系,是客户或消费者将该标记作为特定商品的标记。所有这些专有权都与专利权不同,它们都未涉及对技术的实施,因而在权利内容上完全不同。
   技术的公开是专利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无论在哪个国家,依法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都是公开的。各国专利法都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其中请专利的全部细节,否则该申请将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公开欲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已经成为各国专利申请人的义务。从社会的角度看,将有关技术细节公开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从而使技术开发工作可以从一个较高的立足点审时度势,避免重复开发。
   专利的公开性不仅表现在技术信息的公开,还表现在专利权利内容的公开。各国专利法在要求申请人公开申请专利的技术细节的同时,还要求申请人明确划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在原则上,全面、清楚地公开其技术细节的同时也就明确划定了其权利的范围。但在程序上,公开技术细节往往是通过专利说明书实现的;而明确权利范围则是通过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因此,在法律上经审查得到批准的权利要求书才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法定文件,而专利说明书在确定权利范围时的主要作用则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不清楚的地方。专利权利要求书作为公开权利范围的渠道,不仅对专利权人有意义,对于公众而言也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告诉公众哪些领域已属专有领域,从而可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授予技术成果权利人以专有权和促进技术信息尽早地公之于众,是专利法的两个根本的职能。如果一个社会或者国家对于发明创造不予保护,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最新的发明创造,而不给发明人以一定的回报,那么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去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了。这种局面对于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文明进步是非常不利的。但如果反过来,毫无限制地赋予专利权人以绝对的权利,那将会导致有人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其权利。这同样不利于国家或者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这种意义上看,现代专利法是一架平衡各方利益的天平,各国都试图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以使天平保持平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