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 购进板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200000元,增值税为34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2)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是80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3) 向某企业销售办公家具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

(4) 向某家具厂销售家具一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元;

(5) 期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为20000元。

要求:计算该家具厂2009年10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__________

【正确答案】

(1) 进项税额=34000+80000×13%=44400(元)

(2) 销项税额=100000÷(1+17%)×17%+500000×17%=99530(元)

(3) 应纳增值税=99530-44400-20000=3513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