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罗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罗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罗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20岁的儿子丁。罗某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2月罗某去世,过了一个月罗某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2001年4月甲和丁因争夺罗某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罗某的六间房屋应由甲、乙之子、丁三人平均分配,各得两间。理由如下:
罗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甲是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乙之子基于代位继承而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罗某的女儿乙由于先于罗某死亡,因而罗某的遗产中应由乙继承的部分,由乙之子代位继承。
(3)丁基于转继承而享有继承权。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丙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此时丙继承的罗某的遗产转而由丁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