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4月6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5月8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8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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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抵押权的设立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房屋设定抵押,不登记(公证不起作用)抵押权不设定,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由此可知AB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所有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不能认为未经同意的买卖合同就因此而无效,故C项说法错误。
《担保法解释》56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