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 )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农业
交通
水利
旅游
自然资源开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