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
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质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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