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1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首次引进“人权”的概念。
请结合宪法学的相关理论,对此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1)人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它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重要内容。保障人权是实现人民享有主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现和必然要求。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权,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2)2004年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这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的最新发展。第一,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主宪政。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此次修宪确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使之与民主、法治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第二,宪法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公民权利的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此次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统一。第三,宪法完善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更加完整、准确,而且对整部宪法的人权内容起到统帅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