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6年5月,甲、乙、丙、丁、戊5家公司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其中,甲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乙以厂房作价出资600万元,丙以技术作价出资400万元;丁以设备作价出资200万元,戊以商标作价出资3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丁的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50万元。
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家股东各派代表9人组成,监事会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由甲公司派出担任董事的人兼任,另一名由戊公司派员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股东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公司决议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2007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A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A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0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甲、丙、丁赞成,乙、戊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2009年8月,A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300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lO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
多选题 下列有关A公司设立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A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要求 B.股东戊以商标出资不符合要求,应以其他出资方式补足,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丁的出资未达到要求,丁应按约定补足该差额 D.丁的出资未达到要求,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B: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2)选项C: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4)选项E:涉及《公司法》2013年修改内容,予以“屏蔽”。
多选题 下列有关A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 A.董事会由5家股东各派代表组成符合规定
  • B.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符合规定
  • C.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监事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 D.公司章程不得规定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 E.股东可以按章程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正确答案】 C、E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选举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A公司董事直接由各股东委派,不符合规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在本题中,监事会成员只有2人,且没有职工代表,不符合规定。(3)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4)选项D: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5)选项E: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多选题 下列有关A公司增资和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 A.董事长李某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B.增资决议有效,因表决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 C.增资决议无效,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D.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
  • E.本公司1/3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正确答案】 C、E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E: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由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2)选项BC:增加注册资本是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反对该决议的股东乙和戊的表决权已经超过1/3,增资决议不能通过。(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选题 下列有关A公司总经理王某擅自出借300万元资金的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 A.A公司可针对该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B.总经理王某对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C.该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各股东均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D.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所得好处费10万元应收归公司所有
  • E.该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BD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