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 000万元。董事会有10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8%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点是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B,单独一个“监事”不能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未超过10%,因此不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D,未弥补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即为买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