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就拍卖房屋所得的80万元,乙、丙、丁的受偿数额的判断,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 A.丁可以受偿20万元
  • B.丙可以受偿20万元
  • C.乙可以受偿40万元
  • D.乙可以受偿45万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解析]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因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顺位抛弃无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此题涉及抵押权的相对抛弃。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相对抛弃的效力是,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提前,与抛弃人处于同一顺位,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就抛弃人可得优先受偿的数额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并非专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是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在先顺位。绝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而抛弃者变成了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本题中,就房屋拍卖所得的80万元,乙优先受偿的数额为60万元,现乙对丁放弃抵押权顺位,对于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的60万元,乙、丁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换言之,对这60万元,乙、丁属于同一顺位),对这60万元优先受偿,即乙可以受偿45(60×6/8)万元,丁可以受偿15(60×2/8)万元。丙的抵押顺位不受影响,其优先受偿数额为20万元。故B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