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共同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后来夫妻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离家租房独居并将帕萨特小轿车带走,1个月后张某以15万元将小轿车卖给了房东赵某,并一起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张某其丈夫刘某对卖车的意见时,张某出示了丈夫刘某同意出卖该帕萨特轿车的字条,于是工作人员给其办理了汽车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15天后刘某得知张某将车卖给了赵某,找赵某要车遭到赵某的拒绝。刘某于是以张某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张某与赵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赵某返还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帕萨特小轿车。
要求:
【正确答案】法理分析。第一,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则。所有权的取得,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凡缺乏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者,均属非法取得,不能发生效力。民法学通常依其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又各有其不同的方法。第二,原始取得的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物权学说来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劳动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第三,继受取得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主要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方式。第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善意取得按物权取得方式来区分,属于原始取得。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物权并非基于债权合同所取得,即不属于继受取得,而是基于法律所确定的事实行为的发生。原始取得一旦完成,取得前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负担都归消灭,受让人因此取得完整、清洁的权利。第五,所有权的丧失。所有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也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所谓所有权的丧失,亦称所有权的消灭或终止,是指所有权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其所有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本案的分析。第一,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善意取得案件。尽管帕萨特轿车是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时应共同决定.张某不得擅自一个人决定,没有刘某的同意显然是无权处分。但受让人赵某完全不知道张某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赵某是善意的。第二,转让的帕萨特小轿车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赵某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帕萨特小轿车,是通过真实的买卖合同而取得小轿车所有权的。因此赵某取得帕萨特小轿车是善意取得。第四。赵某取得了该轿车的所有权。第五,至于张某怎么对刘某承担责任则应当根据共同共有的规则处理。帕萨特小轿车是张某和刘某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张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小轿车,对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