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假设戊继承取得股东资格。某法院根据丁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强制转让丙在公司的股权,则下列说法或做法中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股权的强制转让
[解析]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知,股权强制转让,不仅要通知公司全体股东,还应当通知公司。故A项说法错误,应选。股权强制转让的,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B项说法正确,不选。乙、戊在接到股权转让通知的20日内未作出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丧失优先购买权,法院当然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D项做法正确,不选。
《公司法》第73条未就股权强制转让下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而股权强制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个特例,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时,其可以适用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见,C项说法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