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12月31日,方某将自己的2所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月租金2
000元,租赁期限5年。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房屋由于大雨出现了裂缝,刘某多次要求方某修理,方某都没有修理,刘某因此自己花费400元钱,请人将房屋加以修理。同时,又花费了2
000元将房屋装修了一下,然后以1
500元将其中的1间转租给了肖某,租赁期限为2年半,方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2005年3月,肖某在倒车时,将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墙撞倒,方某要求肖某和刘某承担责任。2006,年3月20日,方某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其租给刘某使用的房屋卖给王某,并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2006年4月25日,王某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合同有效,构成了不定期租赁。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方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5年,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问答题
| 刘某是否有权要求方某返还自己的2400元修理和装修费?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刘某有权要求方某返还400元的修理费,但是无权要求其返还2 000元的装修费。
[解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方某与刘某未达成租赁物维修义务的特别约定,所以对于应当由出租人方某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刘某要求方某承担此义务时,遭到方某拒绝,刘某自行维修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方某承担400元的修理费。其次,刘某无权要求方某返还2 000元的装修费。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刘某未经方某的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不但不能要求方某返还2 000元人民币,相反地,方某可以要求刘某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解除合同。
问答题
| 方某在房屋被撞以后应当要求谁承担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方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首先,《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承租人刘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出租人方某在得知后没有表示反对,按照交易习惯,通常视为同意。因此,当次承租人肖某由于过错给房屋造成损害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方某应当要求刘某承担责任,而不是直接要求肖某承担损失。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某由于过错给房屋造成的损失,侵犯了方某的财产权,方某可以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肖某应当先与刘某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支付;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肖某应当于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时支付租金。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同法第61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中,刘某与肖某未约定房租的支付期限,所以肖某应当先与刘某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支付;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肖某应当于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时支付租金。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公信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平衡。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通过公示,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个识别、判断的客观标准。在正常情况下,无需进行实质调查,单凭公示的外部表象即可以放心交易。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权利上的瑕疵,法律只能以公示与否作为客观标准,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谓公信是指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对于不动产,世界各国都将登记作为其公示的基本方式,并且只要第三人与登记记载的不动产的所有人进行交易的,就推定为善意第三人,受到公信力的保护。本题中,第三人王某相信房屋登记簿所具有的公示力,并且与其上记载的所有人方某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转让手续,因此,他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公信力的保护,由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刘某作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而拥有的优先购买权,由于方某没有及时通知,对此造成的损失刘某有权要求方某进行赔偿。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可以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刘某。
[解析] 本题中,如上所说,方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5年,双方又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该租赁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方某将房屋在出卖给王某后,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王某成为出租人,他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