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销售一批自制的铝合金门窗给某单位,施工合同上注明的铝合金门窗价款为18万元(含税),安装工程款为4万元,则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 )。
安装工程为安装劳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18/(1+17%)×17%=2.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