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 案情: 王某在某玩具厂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宋某。后王某辞职,经营一家服装店,由于生意不景气,便将店转让给了宋某,转让款项已付清。宋某经营有方,勤劳肯干,生意越做越红火。
赵某、林某与王某、宋某同为玩具厂的同事。某日,王某在与赵某、林某喝酒聊天时,告诉二人,宋某接了自己的服装店,结果还有3万元转让款至今不还,不如三人一起将宋某绑了,拿回3万元欠款后给每人1万元,赵某与林某答应。
翌日,三人依约在宋某小区门口将宋某的车拦下,并将其劫持至王某乡下的老家。赵某与林某在得知宋某已经将门面房转让款还清后,赵某大骂王某是骗子,后独自离开。王某、林某共同使用暴力导致宋某轻伤,在强迫宋某说出其信用卡密码后,王某随即独自一人去ATM机取款,由林某看管宋某。王某顺利在ATM机上取款10万元。林某在看管宋某时,宋某欲逃脱,林某为灭口持刀将宋某杀害。就在林某正要逃跑时,宋某的妻子给宋某打来电话,林某灵机一动,接起电话告诉宋某妻子,宋某在自己手上,迅速汇10万元到林某的银行卡,否则便撕票。宋某妻子报警,林某被抓获。王某得知林某被抓后,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
问题:
请分析王某、赵某、林某的刑事责任(包括定性、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1.赵某的刑事责任。三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宋某的人身已经被实际控制,故赵某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
2.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利用自己的优势认知将赵某作为工具予以利用,成立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同时,王某与林某成立抢劫罪既遂。
对于死亡结果,王某不负刑责。
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成立自首。
3.林某的刑事责任。在得知王某与宋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后,林某仍然与王某共同对宋某施加暴力逼取银行卡密码,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由于是抢劫既遂后故意杀害被害人,因此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林某电话向宋某妻子索要10万元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并与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间接正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自首;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在考查共同犯罪部分时,一般会牵涉到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对此,考生需要清楚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中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本例中的王某是想通过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后直接针对被害人取财,因而是持抢劫罪的故意,但其是通过绑架(非法拘禁)的手段来实施劫取财物,因而可以说二人在非法拘禁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王某是利用优势认知,即将他人犯轻罪的故意(非法拘禁故意)作为工具予以利用来实现自己实施重罪的故意(抢劫故意),就非法拘禁罪来说,成立间接正犯。而针对王某与林某的抢劫罪共同犯罪部分来说,林某单独故意将被害人杀害,已经超出两人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共犯过剩,王某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
本题考查的分则罪名知识点则涉及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以及敲诈勒索罪,其中具体涉及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以及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关系。必须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直接针对被绑架或非法拘禁者实施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而是成立抢劫罪。
赵某的刑事责任。由于其深信王某所说的绑架被害人宋某是为了索取宋某欠王某的债务,《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赵某已经伙同王某等以实力剥夺宋某的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
王某的刑事责任。①对于为获取财物,采用暴力等手段绑架控制他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控制人质,然后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是绑架罪。王某意欲通过剥夺宋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直接向宋某索要钱款,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②王某利用自己的优势认知欺骗赵某与林某剥夺宋某的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但控制宋某的人身自由只是其实施抢劫的手段行为,因而仅最后论以抢劫罪,由于已经控制了人身自由并且已经取财成立,成立抢劫罪既遂。③王某与林某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但林某的杀人行为已经超出了二人的共同故意,因此,王某对于宋某的死亡结果不负责。④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林某的刑事责任。①在得知宋某并无欠款后,仍然伙同王某对宋某实施暴力劫取钱财,转化为抢劫罪。②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林某与王某在共同对宋某实施暴力时已经致使宋某轻伤,成立抢劫既遂。因此,其在抢劫既遂后为灭口杀害宋某,应当以抢劫罪与杀人罪数罪并罚。对此,最高院2001年《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作了明确规定。③在宋某死亡后,林某仍然向宋某的妻子以虚构的事实索要钱财,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并与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