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货,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而不能按期交付时,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这笔实际开支的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如果采购方认为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15天内解除合同。提前交货,采购方在接到通知后,可拒绝提前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