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于昂因借款合同以张意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于昂与张意达成和解,遂决定撤诉,以下于昂可以达到撤诉目的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撤诉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C项错误,而 D项正确。
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A项时间上错误。
B项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