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2年卷二第18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行诉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