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2年卷二第18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B、
应当以所有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C、
应当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原告
D、
可以任一合伙人为原告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诉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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