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安公司由多名股东组建而成,其中股东甲在设立时认缴(认购)20万元出资,股东乙公司认缴(认购)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发现股东甲还有15万元的出资未缴纳,发现股东乙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的买卖合同,将其10万元的出资全部转出,薇安公司催告甲与乙及时缴纳或者返还,甲与乙一直置之不理,对此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______
A.如果薇安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以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股东乙的股东资格
B.如果薇安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股东甲的股东资格,但不可以解除股东乙的股东资格
C.不管薇安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不能以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股东甲的股东资格
D.如果薇安公司是股份公司,则可以以股东会议解除股东甲的股东资格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股东出资瑕疵,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股东资格,且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如果股东已经部分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并不能剥夺股东资格。因此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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