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及其完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我国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作出了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第25条的规定,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②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③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约定在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④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即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⑤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而且只能选择上述五种法院中的一种。⑥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作出了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
①立法的不统一。从对第25条和第242条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可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同,涉外民事案件可协议管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国内民事案件只能协议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其次,可选择的法院不同,涉外民事案件可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要比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宽;再次,确认协议管辖的方式不同。根据第25条的规定,国内民事协议管辖只能适用明示协议管辖,而涉外民事协议管辖,根据第24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②适用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仅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而且此处的合同纠纷也仅限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不包括特殊的合同纠纷。适用范围过窄与世界各国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及立法趋势不相吻合,也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与民事诉讼法这种私权救济方式的本质不吻合,有可能会抑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
③协议管辖的法院过少。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的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④管辖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过于严格。从《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要求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这与《合同法》已经将合同的形式扩展到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相适应。
⑤对案件没有规定默示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诉讼案件的协议管辖,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没有对默示协议管辖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通常认为,我国国内民事案件不承认默示协议管辖。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案件迫切需要默示协议管辖对其作出规定和约束。
(3)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①统一立法。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参考国外的立法体例,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国内民事案件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统一的规定。
②扩大协议管辖案件的适用范围。参照当今国际立法趋势,从保护当事人权利和便利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出发,并联系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可将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扩大到除专属案件管辖外的所有财产案件,甚至可以扩大到部分人身权纠纷案件,如离婚类案件。
③扩大可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根据世界各国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作出的选择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都可以合意选择管辖法院。我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对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中对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性规定和涉外协议管辖中有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限制,统一将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协议管辖中可选择的法院规定为“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外的法院”。
④放宽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顺应《合同法》及当今世界的立法趋势,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利益,将协议的形式放宽为书面形式和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口头或其他形式。
⑤对国内民事案件的默示协议管辖作出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在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进行答辩的,可以发生管辖。但是无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必须在辩论之前向被告指出管辖权的问题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