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17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5000万股。2×17年,甲公司发生以下与权益性工具相关的交易或事项:(1)4月1日,定向增发6000万股普通股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价,于当日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2)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17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3)10月1日,根据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高级管理人员3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一份期权行权时可按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的1股普通股;(4)甲公司2×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普通股平均市价为每股10元,2×17年度合并净利润为12600万元,其中归属于甲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部分为11700万元。甲公司2×17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是( )。
解析: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3000—3000×5÷10)×3/12=37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11700/[(15000+6000×9/12)×1.2+375]=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