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A.C.《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但是,{{U}}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U}}。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谙.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U}}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予接受{{/U}}。”故选项A错误,符合题意。按照现行审查原则,对于被动修改扩大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均不予接受。故选项C错误,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中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U}}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U}}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不允许的修改”中规定:“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U}}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U}}。”故选项B错误,符合题意。
D.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不允许的修改”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2“不允许的改变”的规定,选项D错误,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