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关于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如果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没有找到影响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则申请人可以主动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删除以尽可能地扩大保护范围,只要该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要求即可
  • B.申请人可以将其记载在优先权文本中但没有记载在申请原始文本中的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中,以消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创造性缺陷
  • C.在审查员指出申请的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之后,申请人重新撰写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改写为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种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
  • D.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术语“金属”修改为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铝”,由于申请人这一修改缩小了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A.C.《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但是,{{U}}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U}}。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谙.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U}}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予接受{{/U}}。”故选项A错误,符合题意。按照现行审查原则,对于被动修改扩大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均不予接受。故选项C错误,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中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U}}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U}}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不允许的修改”中规定:“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U}}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U}}。”故选项B错误,符合题意。 D.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不允许的修改”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2“不允许的改变”的规定,选项D错误,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