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可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如果企业决定利用外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这所事务所不应同时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