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某县发生一起环境保护纠纷事件,当事人对该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则其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规定时间内( )。
向该县的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
向该县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
向该县的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