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8—卷三—40,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对诉讼中非正常情形的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A项中,当事人因车祸不能及时赶到法庭,适宜的处理方式是由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而非中止诉讼,A项错误。快速破解这一选项的捷径是要注意诉讼中止要用裁定而非决定,据此也可以快速排除A项。 依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B项所述情形就是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延期审理不能用裁定的方式,所以B项错误。根据前引《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可知,诉讼中法人终止的情形应该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故C项错误。关于诉讼中发现本案审理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的情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