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以下说明,根据要求回答问题。
[说明]
Q省某省直机关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利用本省财政资金拟采购一个技术较复杂的大中型信息系统。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并要求投标人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甲、乙、丙、丁、戊5家系统集成公司分别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截止至规定的开标时间,共收到A、B两份投标文件。
事件1:投标人A由甲、戊两家系统集成公司组成,投标人B由乙、丁两家系统集成公司组成。甲、乙、丁3家公司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丙、戊两家公司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
事件2:因截至规定开标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第2次招标,但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且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事件3:丙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故未参加本项目投标。在本次招标结果公示后,丙、丁两家公司分别就招标文件内容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但该部门对上述投诉均未予受理。
问答题
根据事件1中的描述,请判断投标人A、B是否满足招标资质要求,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投标人A不满足招标资质要求,投标人B满足招标资质要求。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招标投标法》条文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投标人A的资质仅为二级,不能满足该项目的招标要求。
【答案解析】依题意,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条文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由于戊公司只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因此其与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的甲公司组成的联合体A的资质为二级,不能满足该项目的招标要求,为无效投标。乙、丁两家公司都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其组成的联合体B的资质为一级,能够满足该项目的招标要求。
问答题
根据事件2中的描述,请指明建设方在下一步最可能采用的招标方式,并简要说明理由;同时请指出该项目后续还可能采取的采购方式。
【正确答案】竞争性谈判
理由:虽然招标未能成立的(或流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答案解析】依题意,本案例中Q省某省直机关单位属于政府部门性质,其项目建设的招标工作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为《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条文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条文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条文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条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条文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本案例事件2中,该项目“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属于“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隋况,即成为常见的流标事件。对此,建设方在下一步最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条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由此可知,该项目后续还可能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问答题
根据事件3中的描述,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拒绝丙、丁两家公司的相关投诉受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可以拒绝(或可以,或是)
理由:丙公司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丁公司未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进行(或未按“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
【答案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条文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条文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条文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丙系统集成公司未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因此不具有对该项目的“质疑与投诉”权利;丁系统集成公司未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先质疑后投诉)进行。因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拒绝丙、丁两家公司的相关投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