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外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外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外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外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公司径向外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我公司应追究代收行责任。这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给予进口商提货便利,从而向进口商融通资金的银行业务。“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
   它与“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不同,这种做法是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即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借单是由出口商授权的;日后进口商到期拒付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本案例中,外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因此应该由代收行凭该进口商的担保,向进口商追讨货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