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赵某,男,21岁,系某部队现役军人。1997年10月18日下午2时许,赵在部队的射击训练场参加本分队的手枪射击训练时,同部队另一分队的战士刘某来到训练场找赵,托赵帮其购买一张回家的火车票。赵为了向刘炫耀自己的枪支,出出风头,即向本班的班长林某要得装有8发子弹的实弹匣,装入自己使用的“五四”手枪内,并推弹上膛,关上保险后,便把手枪枪口对着刘,同刘开玩笑,吓唬刘,并乘刘不注意他的时候把实弹匣偷偷取下,打开枪的保险机,却不知枪膛内尚有一发子弹没有退出来,即边喊:“刘某,你小心点”,边扣动手枪的扳机,结果手枪击发,击中刘心脏,造成刘死亡。 问: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为什么?
【正确答案】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其理由是:赵某是现役人,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其次,在客观上,赵某在训练中用枪开玩笑,严重违反部队的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并且情节严重,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该罪的客观特征;最后,在主观上,赵某误认为枪中没有子弹,不会发生严重后果,但其作为现役军人,应当预见到用枪开玩笑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却一时疏忽而没有预见,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因此,对赵某的行为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在分析中注意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至人死亡中是指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刑法规定,过的致人死亡,法律另有规定,应依照特殊规定定罪处罚,而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