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甲轮胎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汽车、摩托车轮胎,又生产收割机专用轮胎,

2011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生产材料,支付不含增值税金额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送到乙轮胎厂加工成小汽车内胎,提货时向乙企业支付含增值税款项29.25万元(含加工费23.4万元和辅助材料费5.85万元)。

(2)当月按照合同向某汽车厂预收20000套轮胎款81.9万元(含税),月末发货9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轮胎30000套,合同约定含税总价122.85万元,当月末应结款60%,但是对方单位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轮胎,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20万元。

(5)当月生产销售收割机专用轮胎,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

假定上述相关需要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第二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3)第三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4)第四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5)第五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_________

【正确答案】

(1)第一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0+29.25÷(1+17%)]÷(1-3%)×3%=3.25(万元)

(2)第二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81.9÷(1+17%)×90%×3%=1.89(万元)

(3)第三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122.85÷(1+17%)×60%×3%=1.89(万元)

(4)第四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20×3%=0.6(万元)

摩托车轮胎作为机动车轮胎也要按照汽车轮胎税目缴纳消费税。

(5)第五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农用收割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