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甲所有,房屋由甲使用,产权证由甲保存。后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甲的权利主张,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既包括物权人及其争议相对人,还包括其债权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可见,B项表述正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据此,本题中,因登记权利人并不承认登记错误,双方对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因此甲无权直接申请更正登记,但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不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如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法院判决确认甲为所有权人,即足以证明将该房登记于乙名下确实存在错误,甲有权要求变更登记,故C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