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区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对刘某处以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位于乙区的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局在法定的复议期间内未作出答复。刘某欲起诉。(武大2004年研) (1)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 (2)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①本案中,原告是不服行政行为的刘某。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本案中刘某认为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本案中的被告根据刘某诉讼标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因此,如果刘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以甲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如果刘某不服市局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的行为,应以市公安局作为被告。 (2)①如果刘某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将甲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应由甲区公安分局所在的甲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由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②如果刘某不服市局的复议不作为,将市公安局作为被告,应由市公安局所在的乙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刘某也可以选择其自己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