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存款单出质于乙。甲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汇票出质于丙,但汇票上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甲向丁借款,以自己的仓单出质于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 A.乙对该存款单的质权自存款单交付乙时生效
  • B.乙对该存款单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 C.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因为汇票上没有记载质押字样
  • D.丁对该仓单的质权于交付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本题AD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不正确。《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质押生效的要件。故本题C项表述不正确。本题BC当选。